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頭部著地,因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八級傷殘。事發(fā)時其未佩戴安全頭盔,得到的賠償會因此“打折”嗎?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21日中午,吳某駕駛小轎車在某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張某騎行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張某當即就倒在了地上。因為沒有佩戴安全頭盔,張某頭在地上磕得血流不止。
吳某懵了,趕忙打著雙閃燈下了車,并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張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南通市海門區(qū)交通事故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中心委托,南通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張某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該司法鑒定所作的“旁證調查”還附了張某所在村三名村民的證人證言。同時,司法鑒定所還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張某因交通事故致多發(fā)傷,其傷后需要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
為索賠,張某將保險公司以及駕駛人吳某一起訴至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海門法院一審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報告中三位證人的證言存在相同的表述,案涉鑒定不具有公正性,不應賠償殘疾賠償金;張某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傷殘等級低,對后續(xù)生活影響有限,不應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海門法院另查明,案涉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0萬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期間內。一審認定張某損失合計65萬余元,其中交強險內損失19.85萬元,交強險外損失45萬余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中,張某未戴安全頭盔,與該部分損傷有直接關系,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據此交強險外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一半,即22.9萬余元,交強險內賠償19.85萬元,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張某42.7萬余元。
案涉鑒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由此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此外,鑒定報告中所采納的證言系村委會及鄰居所出,雖部分表述用語相同,但結合鑒定機構在鑒定時對張某的精神檢查情況,案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并無明顯不當之處。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保險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二審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張某被評定為八級傷殘,一審依據鑒定意見支持相關損失并無不當,依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亦無不當,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是否佩戴安全頭盔可能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賠償責任的劃分主要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受害人的過錯程度。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介紹,本案中,法院認定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與其部分損傷有直接關系,因此在交強險外的損失中予以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佩戴安全頭盔是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的基本安全要求,不僅能有效減少事故中對頭部的傷害,還能在法律層面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因自身疏忽導致?lián)p害加重,可能在理賠時會自己承擔一定的責任。”張曉光提醒,無論是為了自身安全還是為了保障合法權益,我們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正確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并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