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其中的張某訴縣交通運輸局、縣政府撤銷交通處罰及行政復議案,較為明晰地闡明了“順風車”與違法運營網約車的認定界限。最終的判決結果也給“順風車”規(guī)范營運釋放出明確的信號。
該案中,張某駕駛綠牌五座私人小客車,通過某順風車出行平臺接單,從A縣載三名乘客至B縣,共收取車費60元??h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屬于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對張某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張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連云港中院認為,從張某的載客行為起因看,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運行規(guī)則,行程路線首先要滿足自身出行需求,張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臺上發(fā)布自己的行程路線信息并承接出行訂單,具有合理性。從載客費用收取方式看,張某對費用的收取與分配并不占據主導地位,而是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規(guī)則進行分配。張某載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車系新能源車輛,出行成本較低,客觀上張某實際獲取的費用高于出行成本,但該行程價格是根據平臺既定規(guī)則計算并明示,并非張某自主決定。從載客路線看,張某本次的出行路線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此種路線具有“順路捎帶”性質,未對張某的出行目的地產生實質性改變。
此外,張某有固定職業(yè),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車費收入約10筆,并非以此為盈利手段。張某為分擔出行成本“順路捎帶”乘客,并不屬于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并對其作出處罰,以及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均屬認定事實錯誤。故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縣交通運輸局不服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私人小客車“順路捎帶”乘客方便群眾出行,能夠緩解公共交通壓力,是國家支持發(fā)展的新業(yè)態(tài)活動。但在實際運營中,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概念混淆、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關規(guī)定不夠明確,導致順風車業(yè)態(tài)健康發(fā)展面臨一定的挑戰(zhàn),這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高行政監(jiān)管能力,準確界定不同活動的性質。
江蘇高院表示,該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明確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查處以合乘名義變相實施網約車運營行為時,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為起因、載客路線及收費合理性、對價格的決定權、載客頻次等因素,在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對運營行為性質進行準確界定,避免簡單以收取費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認定屬于違法從事網約車運營并予以處罰。該案的處理為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以順風車之名、行網約車運營之實”的違法行為提供了認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規(guī)范順風車新業(yè)態(tài)活動的健康發(fā)展。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張紅